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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房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六)审查机构认为需要的其他资料;

  (七)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并加盖审查专用章的变更后的勘察设计文件、相关计算书、审查合格书、审查意见单、变更审查备案表等。

  第九条 因某专业重大变更,涉及其他专业修改的,设计单位应同时修改到位,建设单位应一并委托审查。
  第十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对勘察设计文件重大变更审查时,除重点审查变更勘察设计部分和与其相关的技术内容外,还应对相关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将审查合格和重新办理过审查备案的勘察设计变更文件及时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施工现场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审查合格后的勘察设计文件和重大变更文件组织施工和管理。

  第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勘察设计文件审查合格后的变更及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镇街规划建设办、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施工现场重大勘察设计变更的监督抽查,对监理单位上报的质量情况周报进行审查。

  第十三条 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重大设计变更,工程项目的监理单位应要求建设单位将变更后的勘察设计文件依照本规定委托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并在“质量监理周报”中将设计变更的情况报送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未按要求上报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作为不良行为记录对监理单位进行不良行为扣分、公示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重大设计变更,其勘察设计变更文件未加盖“施工图审查备案章”的,勘察设计单位不得交付施工。施工和监理单位不得作为施工和监理依据,建设单位不得作为工程竣工验收依据,不得组织竣工验收;重大勘察设计变更文件未经审查合格(通过)或未办理重新审查备案而擅自组织施工的,视为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交付使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 工程施工中,施工图经审查合格后又发生重大变更而未重新委托原审查机构审查、且已交付施工的,应按如下程序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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