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改变燃料种类。
(3)改变燃料系统及管道布置。
6、电气专业
(1)改变用电负荷等级、一级配电电压及系统结线、系统容量、低压配电系统(一、二级)结线形式、改变电气接地地点及接地方式等;
(2)改变防雷类别、雷电防护做法、接地形式等;
(3)改变火灾自动报警保护对象级别、系统形式、联动控制、探测器选择、系统供电等;
(4)改变户内配变电所、发电机房、消防控制室位置;
(5)改变电气线路敷设方式的。
7、勘察报告发生重大变更后,涉及到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各专业图纸引起上述变更的,应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三) 二次设计(如配电室、室外水泵房、水池、门窗、雨蓬及其他构件等的深化设计),涉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地基基础和结构的安全性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审查内容的变更。
第五条 本办法第四条规定以外的勘察设计变更为一般性变更,可直接由原勘察设计单位或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变更,并加盖单位资质证章和相应专业的注册师章后交付建设单位使用。
第六条 勘察设计单位在出示变更文件时,应在文件中注明该变更是“重大变更”或“一般变更”,并注明变更时间。
第七条 凡涉及规划、消防、人防、市政公用、环保、卫生防疫、环保等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内容的设计变更,应由建设单位重新报原审批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涉及初步设计审查的,还应重新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初步设计审查变更。
第八条 属重大变更的勘察设计文件,应由建设单位向原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委托审查,审查机构对变更的勘察设计文件审查合格后,在5个工作日内到市建设局办理重大设计变更重新审查备案。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建设单位要求修改勘察、设计文件的情况说明;
(二)规划等职能部门的有关批准文件(涉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内容的变更应有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如初步设计变更审查批复);
(三)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并加盖审查专用章的原勘察设计文件、原备案凭证、原审查合格书;
(四)变更勘察设计所签订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施工图审查合同;
(五)原勘察设计单位同意其他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变更的书面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