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房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东建〔2009〕8号)
第一条 为加强房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和工程质量的监督与管理,规范勘察设计文件审查合格后的变更行为,切实贯彻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根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勘察设计文件变更,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对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的工程勘察报告、施工图设计文件的修改,分为重大变更和一般性变更。
第三条 勘察设计文件一经审查合格并取得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凭证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变更。如确需对房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内容进行变更,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原勘察设计单位按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变更,属重大变更范围的还应依据本办法重新委托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并办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变更审查备案后,方可进行施工。
经原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建设单位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变更。变更单位对变更的勘察、设计文件承担相应责任。
若涉及原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审查合格书需要作废的,建设单位应负责收回。
第四条 对已经审查合格的勘察设计文件进行变更时,凡涉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进行下列变更时,均应视为重大变更,应重新委托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一)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1、因设计变更或施工时发现与勘察报告的建筑工程性质、设计要素、地基基础形式、地基处理方案不相符或建筑场地位置发生改变,需重新进行工程勘察或补充勘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