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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创业场地租金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创业场地租金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劳社就管[2009]16号)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为推进我市创建首批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工作,促进创业带动就业,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创建首批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发[2009]136号),制定了《南京市创业场地租金补贴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九月十一日

  南京市创业场地租金补贴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推动各类创业园区(基地)建设,鼓励和扶持劳动者自主创业,实现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营造更加优良的创业环境,根据《市政府关于积极应对当前经济形势稳定就业局势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09]22号)、《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创建首批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发[2009]136号)精神,对本市各类创业园区(基地)的初次创业人员和实体,实行创业场地租金补贴。

  一、补贴范围和对象

  2008年1月1日-2010年12月31日期间创办,工商注册、经营及纳税均在南京原十区且正常经营1年以上依法纳税,在经市促进就业委员会办公室认定的本市创业园区(基地)初次自主创业的企业实体(国家限制行业除外)和本市户籍个体工商户。

  二、补贴条件和标准

  (一)创业场地租金补贴分为基本场地租金补贴和人员场地租金补贴。

  (二)进驻创业园区(基地)的初次创业主体自领取营业执照起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基本场地租金补贴”,具体为:企业实体3000元,本市个体工商户1500元。

  (三)已享受“基本场地租金补贴”的创业主体,根据其带动南京户籍人员就业、签订劳动合同期限和缴纳社会保险情况,还可享受一次性“人员场地租金补贴”,具体为:

  1.吸纳南京户籍人员就业,同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一年以上社会保险的,按1500元/人、总额最高不超过4万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2.吸纳南京户籍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同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一年以上社会保险的,按3000元/人、总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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