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
(二)医院、养老院、寄宿制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三)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邮政、通信枢纽;
(四)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
(五)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火灾危险性大的文物保护单位;
(六)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七)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八)服装、制鞋等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九)重要的科研单位;
(十)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
四、实施步骤
城市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系统建设分四个阶段分步实施。
第一阶段:前期准备阶段(2009年9月-2009年12月)。此阶段主要完成如下几项工作:一是对全市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建筑消防设施的单位进行调查摸底、汇总相关数据;二是通过向社会招标或邀标的形式,确定建设和运营企业,由中标企业向市发改部门申报立项建设;三是市物价部门制定相关收费标准;四是在2009年年底前建立城市消防远程监控中心,并对中心系统进行调试,确保能投入正常工作,与110、119调度指挥中心建立完善的联动机制。
第二阶段:安装运行阶段(2010年1月-2010年5月)。按照“突出重点,稳步推进”的原则,分两个批次实施入网连接,经调试、检测合格后联网运行。第一批为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公共娱乐场所、医院、商场、宾馆、酒店等公众聚集场所及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和劳动密集型加工企业,2010年3月底前完成;第二批为其他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2010年5月底前完成。
第三阶段:检查验收阶段(2010年6月-2010年7月)。在第一、二批联网单位全部接入城市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系统并开通运行一个月后,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检查验收。检查验收分网上巡查和单位实地检查两种形式,重点检查运营服务商提供网络服务情况和联网单位对自身网络终端的使用、维护管理情况。
第四阶段:推广应用阶段(2010年8月-2011年12月)。在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联网运行的基础上,积极推动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其他一般单位实现与远程监控系统联网。今后新建设的按国家消防技术规范要求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建筑(场所),并在投入使用前实现联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