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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建设城市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系统实施方案的通知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建设城市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系统实施方案的通知
(梅市府办〔2009〕8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梅州市建设城市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系统实施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公安消防局反映。联系电话:2280119-8313。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九月九日

  梅州市建设城市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系统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的要求,提高我市抗御火灾综合能力,在充分调研、借鉴兄弟市经验做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梅州市建设城市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系统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关于“推广使用先进消防技术”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关于“坚持科技先行,依靠科技进步不断提升防火、灭火和救援能力”的要求,把城市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系统建设作为预防火灾关口前移的重要平台和技术支撑,整合部门消防监督和社会消防管理综合资源,加强领导,周密组织,逐步推进城市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系统建设,促进我市消防事业科学、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建成、开通城市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网络,设立监控中心,将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单位(部位)联入监控网络,利用网络监控系统的报警联动、设施巡检、单位管理、消防监督四大功能,对联网单位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和建筑消防设施进行动态管理,实现我市抗御火灾综合能力和现代化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双提升。

  三、实施范围

  按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第61号令)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划定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的要求,梅州市辖区内,凡火灾危险性大,发生火灾后可能造成损失大、伤亡大、影响大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以及有消防重点部位的单位,都应与监控中心联网,以确保对消防设施的运行情况进行全天候远程监控,达到及时发现问题、快速处置火情、减少火灾危害的目的。具体范围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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