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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深圳市民政局关于规范管理集中安置残疾人用人单位残疾人证书认证工作的通知

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深圳市民政局关于规范管理集中安置残疾人用人单位残疾人证书认证工作的通知
(深残联发〔2009〕8号)


各集中安置残疾人用人单位:

  为加强我市残疾人证书的规范管理,做好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资格认定、年审和有关税收减免优惠工作,根据深圳市《关于印发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及征管办法的通知》(深国税发〔2007〕123号)以及《关于制发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通知》(残联发〔2008〕10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特就残疾人证书认证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指称的集中安置残疾人用人单位(以下简称为“用人单位”)包括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及其他享受税收优惠的集中安置残疾人用人单位。

  二、2010年1月1日起,集中安置残疾人用人单位在申请资格认定、年检、残疾人职工变更申请认定前,或向税务部门申请减免税前,须提交所在单位残疾职工的第二代残疾人证书进行认证审核。第一代残疾人证书有效期截至2009年12月31日,请用人单位抓紧督促本单位残疾员工及时更换第二代残疾人证书。

  三、认证程序

  我市用人单位残疾人员工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由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进行审核认证,受理认证申请不收取任何费用。

  (一)用人单位申请认证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1.《深圳市集中安置残疾人用人单位认证申请书》(见附件1),一式二份;

  2.《深圳市集中安置残疾人用人单位残疾人证书认证结果》(见附件2),一式二份;

  3. 所在单位残疾员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查原件留复印件)。

  (二)认证结果

  认证机关在收到申请材料的次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认证并出具结果,可采取实地查看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通过认证的,在《深圳市集中安置残疾人用人单位残疾人证书认证结果》上盖章确认并返还企业;未能通过认证的,在《深圳市集中安置残疾人用人单位残疾人证书认证结果》上书面说明理由并退还企业。

  四、用人单位在申请资格认定、年审、残疾人职工变化申请认定及向税务机构申请减免税优惠时,除提供相关材料外,还须提供通过认证机关认证的《深圳市集中安置残疾人用人单位残疾人证书认证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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