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东省交通厅关于加强水上运力调控促进水运市场稳定和发展的通知

广东省交通厅关于加强水上运力调控促进水运市场稳定和发展的通知
(粤交水〔2009〕914号)


各地级已上市交通局(委)、港航(务、口)管理局:
  国际金融海啸对我省水运市场形成较为严重的冲击,今年上半年以来,虽然各项经济指标有所企稳并略见回升,但我省水运市场尤其是港澳线市场客货运输需求仍然处于下滑状态。目前,一些水运企业、船东和投资者对市场判断存在盲目乐观情绪,大量投放运力,导致市场恶性竞争和市场秩序紊乱,影响社会稳定。为严格市场管理,规范市场运营体系,建设公平、有序和可持续发展的水运市场环境,现提出以下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控制水上运力盲目新增态势
  (一)对新增运力的审批实行适度从紧的措施。凡申请购置、建造营运船舶的,应提供科学、客观的市场可行性论证报告;受理和审批部门要严格考察市场供需状况以及该企业经营管理能力后方能上报或准予新增。
  (二)内贸航线运力申请扩大经营范围到港澳线,或港澳航线运力申请扩大到内贸航线的,应提供真实有效的货运合同,受理和批准部门应严格考察市场供需状况后方能上报或准予扩大。新投放港澳航线或内贸航线的运力,在本航线经营未满一年的,不得申请扩大经营范围。
  二、严格新增运力登记管理
  (一)严格执行运力新增登记管理制度,严禁企业和船东先购建后登记。
  (二)受理和准予企业、船东新增运力登记,应及时清查该企业或船东过往运力登记情况,凡是企业或船东未能落实已经准予运力指标的,不得申请新增同一类型运力指标。确因市场实际需要新增运力的,在准予登记之前,必须将原准予新增的运力指标收回并注销。
  经交通运输部准予的新增运力指标,应严格执行省批复的购、建期限;确因实际情况需要延期的,应提供申请理由和事实依据,并及时申请延期,过期不申的,视同放弃该项运力指标。企业申请延期原则上最多不得超过两次。企业在落实交通运输部已经准予的运力指标之前,我厅对同一类型运力指标的再申请将不予受理和上报。
  三、加强对市场行为的监管
  (一)企业新增运力投放市场后,经营未满一年的,原则上不得变更船舶的所有人和经营人。
  (二)鉴于目前港澳航线运力饱和状态,决定加大港澳航线运力投放的调控力度。调控期限暂定一年,一年内企业光租船舶、受委托经营的船舶不得新投放到港澳航线。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