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三峡水库重庆库区消落区管理的通知

  (四)加强库区消落区的景观建设。对库区城镇、重点景区的消落区实行生态环境和土地修复,使植物种植实现合理配置,植物群落得到修饰调整,重塑重点景区消落区景观,推进重点景区的景观建设,提升旅游价值和品位。
  (五)加强库区消落区地质灾害治理。对三峡水库建成后不稳定库岸及滑坡进行监测预报,建立和完善地质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加大库区消落区地质灾害治理资金投入,确保库岸稳定和地质安全。
  (六)加强库区消落区疾病监测与防治。切实加强库区疾病预防体系建设,提高疾病防治能力,完善库区人民群健康保护和传染病疫情监测报告体系,预防和控制重点传染病;加强卫生监督,改善卫生状况,防止库区消落区环境条件变化导致传染性疾病流行,保障库区群众身体健康。
  四、切实加强库区消落区工程项目的管理
  (一)明确管理责任。库区消落区项目包括综合治理、地质灾害防治、专项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其中,综合治理项目由市移民局(市三峡水库管理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等市政府有关部门实施项目监管,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由市国土房管局实施项目监管,专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由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管理权限实施监管。
  (二)严格库区消落区项目管理的程序。需占用三峡水库库容的建设项目,由市移民局(市三峡水库管理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等市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按程序上报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审批同意占用库容后,依照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报批。库区消落区综合治理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由市发展改革委按照审批权限会同市移民局(市三峡水库管理局)等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具有防洪护岸任务等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项目,要征求市水利、国土、规划、交通、文化、环保等部门的意见。地质灾害防治和专项基础设施项目由市政府有关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批,并先行征求市、区县(自治县)移民局(市、区县三峡水库管理局)的意见。
  五、切实加强库区消落区管理的组织领导
  库区消落区管理实行“市政府统一领导,市移民局(市三峡水库管理局)综合管理,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具体负责”的管理体制,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消落区管理工作。市移民局(市三峡水库管理局)是库区消落区管理的综合机构,要发挥市三峡水库管理联席会议牵头单位的作用,加强库区消落区管理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编制三峡水库消落区保护和治理规划,按程序核准或上报库区消落区保护和治理建设项目,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开展库区消落区管理行政执法的检查和监督,并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开展库区消落区重大问题的科学研究。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房管局、市城乡建委、市规划局、市市政委、市交委、市水利局、市农委、市卫生局、市环保局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加强对库区消落区资源开发、污染防治、地质灾害治理、码头港口建设、环境保洁、水域生态渔业、疾病监测与防治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认真编制库区消落区保护和治理的分县规划,研究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库区消落区管理的有关制度,加强库区消落区项目建设管理,加大库区消落区管理的执法力度,督促经济批准同意的库区消落区临时利用方加强环境保护,明确区县(自治县)移民局(区县三峡水库管理局)的职能职责,配备必要的管理力量,全面落实库区消落区管理的各项工作。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