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强库区消落区孤岛保护和开发。要采取工程措施和生物措施对库区消落区孤岛进行保护。同时,针对水库孤岛的自然景观,结合旅游开发和发展现代农业,对库区消落区孤岛进行保护性开发利用。库区消落区孤岛开发利用应先经市移民局(市三峡水库管理局)批准,按程序报有关部门审批后实施。
(五)加强库区消落区岸线和砂石资源管理利用。库区消落区岸线利用要符合《重庆市河道岸线利用管理规划》,涉及港口、航运、公路等交通基础设施要符合《重庆市港口总体规划》、《重庆市港口岸线规划》,并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库区消落区内的采砂取石活动要以不破坏库区消落区的生态环境为前提,按照《
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和《
重庆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57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涉及航道安全的,要征求航道主管部门的意见。
三、切实加强库区消落区的综合治理
(一)加强库区消落区的污染防治。要对库区城镇排污口实行综合整治,确保库区城镇生活污水和工矿企业污水实现达标排放;要加大对库区城镇废弃下水管道、沟渠沉积淤泥等固体废物和污染源及沉积漂浮物的清理力度;要对库区消落区土壤中的内源性氮磷、有害有机物和重金属进行重点治理;要逐步构建土壤植被防护体系,充分发挥库区消落区的环境缓冲净化功能。
(二)加强库区消落区的垃圾清理和日常保洁工作。各区县(自治县)要建立库区消落区和三峡水库水域日常保洁工作长效机制,加大三峡水库清漂资金投入,定期开展垃圾清理和保洁工作巡查,加强水域漂浮物清理,确保库区消落区和三峡水库水域常年保洁。
(三)加强库区消落区的生态恢复工作。库区消落区生态恢复包括库岸防护、湿地建设和植被恢复。库岸防护要与土地整理紧密结合,采取工程护岸和生态护岸相结合的方式。对库区城集镇和移民安置人口密集区的库岸边坡实施稳定性工程护坡;对风景名胜区内危害和影响程度较小的土质边坡型消落区可实施生态工程护岸,满足风景名胜区生态要求;对具备湿地水文条件的消落区,采取生态工程措施恢复湿地生物群落结构,发挥湿地生态功能。同时,要认真开展消落区耐淹植物种植的试点示范,加快推进耐淹植物的示范种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