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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三峡水库重庆库区消落区管理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三峡水库重庆库区消落区管理的通知
(渝府发〔2009〕73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三峡库区生态环境直接影响到三峡工程安全稳定运行、功能发挥和长江流域生态安全,直接关系到三峡水库重庆库区(以下简称库区)乃至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三峡工程建立后,三峡水库按照正常蓄水坝前吴淞高程145-175米水位的模式调度运行,30米的水位落差将使库区形成面积为349平方公里的消落区。切实加强库区消落区管理,科学合理利用消落区资源,确保三峡水库生态环境安全和运行安全,对促进移民安稳致富和库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现就加强库区消落区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 库区消落区管理的总体要求
  库区消落区时指三峡水库正常蓄水坝前175米吴淞高程,库区土地征用线以下至防洪限制水位145米吴淞高程以上区域,包括三峡水库征地范围内的新增淤积陆地和孤岛。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强化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理念,坚持库区移民、经济、社会、环境直协调可持续发展战略,切实加强库区消落区的保护和治理,确保库区生态安全和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基本原则。坚持统筹规划和突出重点的原则,坚持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优先的原则,坚持保护库容和水库运行安全为重的原则。
  (三)目标任务。库区消落区得到有效管理,防洪库容得到有效保护;加强库区消落区生态保护,环境明显改善;消落区污染物得到及时清理和治理,对水体污染输入明显降低;库区疾病防治能力得到加强,流行性疾病传染源得以有效控制;库区城镇及景区周边消落区景观与陆域景观逐步协调统一。
  二、切实加强库区消落区的保护利用
  (一)加强库区消落区生态保护。在库区消落区内禁止以下生产、生活和经营活动;堆放、存贮和填埋危险废弃物;遗弃、安葬、掩埋人和动物尸体;倾倒、堆放垃圾;乱搭乱建、乱挖乱种;将有害动植物种引进库区消落区;新建、改建或扩大排污口和污水不达标排放;弃土、弃渣、弃物、填埋物体等一切可能造成库区消落区生态环境破坏、水土流失及其他影响污染水体的活动。
  (二)加强库区消落区水域和库容保护。严禁在库区消落区水域网箱养鱼,在支流库湾、河叉可适度发展生态渔业,加大经济鱼类增殖放流力度,改善水域生态环境。限制侵占水库库容行为,库区消落区开发利用项目要坚持不占或少占库容,并尽量做到挖填平衡。禁止在库区消落区新建、扩建除交通基础设施及地质灾害治理建设项目之外的永久性设施和建筑物。
  (三)加强库区消落区土地保护和利用。库区消落区土地属于国家所有,要依法保护土地资源。一是库区消落区土地临时使用者必须承担保护环境、恢复生态、防治污染、防治地质灾害、保护文物及预防与控制疾病的责任。对占用库区消落区土地的临时利用项目,项目业主要与有关区县(自治县)签订临时使用协议,向有关国土管理部门办理临时使用手续,并保护在汛末蓄水15日前,按三峡水库库底清理规范进行清理。因三峡水库水位调度给库区消落区开发与利用项目造成损失的,国家不予补偿。二是按程序审批的库区消落区综合治理项目所衍生的土地,纳入移民用地范围,按移民用地管理办法办理有关手续。衍生土地的土地出让金由当地政府用于库区消落区治理。三是严格控制并管理后靠安置农村移民利用库区消落区土地开展季节性耕种。市农委、市移民局(市三峡水库管理局)、市林业局等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指导、督促有关区县(自治县)严格筛选确定适合库区消落区的种植作物,制定适合库区消落区种植的技术规程,并严禁使用化肥和农药,防止库区消落区农业污染影响水库水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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