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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作用的意见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作用的意见
(粤高法发[2009]14号 2009年2月19日)


  《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中发[2006]11号)明确提出要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建设,在审判委员会设置专职委员。为贯彻落实中央文件精神,充分发挥专职委员的作用,推进审判委员会工作制度改革,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法官法》,中组部、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中组发[2007]6号),以及最高法院《关于改革和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法院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以下简称专职委员)是指按照同级党政部门副职的规格和条件,经同级党委审批,专职承担审判委员会工作的审判委员会委员。各级法院要充分认识设置专职委员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按照规定尽快配备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

  二、专职委员应从具备良好政治素质,符合任职资格条件,并具有较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的法官中选任。各级法院要制定严格的专职委员评审和遴选制度,确保专职委员具备良好的政治和业务素质。

  三、专职委员除按规定参加审判委员会会议,履行一般审判委员会委员的职责外,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履行以下职责:

  1、根据院长的授权审核案件;

  2、对拟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3、通过旁听庭审、列席合议庭评议、参加审判长联席会议或案件协调会等方式开展审判指导工作;

  4、代表院领导参与重大案件的调解工作、信访工作,参加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召开的会议或组织的活动;

  5、参加审判业务庭的合议庭审理案件,也可以与其他审判委员会委员组成合议庭审理案件。专职委员参与审理的案件主要是:(1)疑难、复杂、重大案件;(2)新类型案件;(3)在法律规定不明确或在适用法律等方面具有典型、普遍意义的案件;(4)院领导认为需要由专职委员参与审理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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