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非法倾倒、埋藏剧毒危险废物的事件。
Ⅲ级(较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包括:
1.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3人以上、50人以下的事故;
2.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村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3.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的事件。
Ⅳ级(一般)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包括:
1.发生3人以下死亡,或发生人员中毒事件;
2.4、5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3.其他对环境和生态造成污染和破坏的事故。
三、公共卫生事件类
(一)公共卫生事件
Ⅰ级(特别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包括:
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疫情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全省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疫情有扩散趋势;
3.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对我省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7.周边省份相邻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省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8.其他危害特别严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Ⅱ级(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包括:
1.在一个县(市、区)范围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相关联的疫情波及两个以上的县(市、区);
2.腺鼠疫在一个市范围内发生流行,1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两个以上市;
3.发生传染性非典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4.霍乱在一个市范围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疫情波及两个以上市,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两个以上县(市、区),l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市、区)以外的地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用药出现人员死亡事件;
10.对两个以上市造成危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1.一次食物中毒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2.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3.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4.其他危害严重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Ⅲ级(较大)公共卫生事件包括: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一个县(市、区)以内;
2.腺鼠疫在一个县范围内发生流行,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20例以下;或流行范围波及两个以上县(市、区);
3.霍乱在一个县(市)范围内发生,1周内发病10-29例;或疫情波及两个以上县(市);或市辖区首次发生;
4.一周内在一个县级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5.在一个县级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一次食物中毒人数50-99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7.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用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8.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5人以下;
9.市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较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Ⅳ级(一般)公共卫生事件包括:
1.腺鼠疫在县级区域内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2.霍乱在县级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例以下;
3.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49人,无死亡病例报告;
4.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5.县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二)动物疫情
Ⅰ级(特别重大)动物疫情包括: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有2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或10个以上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或周边省份的相邻地区有1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省内发生严重疫情,且疫区连片;
3.动物暴发疯牛病等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
Ⅱ级(重大)动物疫情包括: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有两个以上市发生疫情,或有20个以上疫点,或5个以上、10个以下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有两个以上相邻市或五个以上县 (市、区)发生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
3.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2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
4.在我国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又有发生,或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或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