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有关部门对相关预案进行演练。
6.2 宣传和培训
宣传、教育、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要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广播、电视、网络等形成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各有关方面要有计划的对应急救援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
6.3 责任和奖惩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对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公共事件重要情况或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组织实施。市各有关部门依据本预案修定各类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以本预案为依据修定本级应急预案。
附件:1.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
2.太原市应急管理工作流程图(略)
3.太原市总体应急预案框架图(略)
4.太原市专项应急预案体系构成(略)
附件1
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
根据《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各专项预案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预案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我省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明确如下,作为我省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和分级处置的依据(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一、自然灾害类
(一)水旱灾害
Ⅰ级(特别重大)水旱灾害包括:
1.一个流域发生特大洪水,或多个流域同时发生大洪水;
2.大河干流重要河段堤防发生决口;
3.重点大型水库发生垮坝;
4.洪水造成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和主要航道中断,48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5.全省发生特大干旱;
6.多个市发生极度干旱。
Ⅱ级(重大)水旱灾害包括:
1.一个流域或其部分区域发生大洪水;
2.大河干流一般河段及主要支流堤防发生决口或出现重大险情;
3.多个市发生严重洪涝灾害;
4.一般大中型水库发生垮坝或出现对下游安全造成直接影响的重大险情;
5.洪水造成铁路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和航道通行中断,24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6.多个市发生严重干旱,或一个市发生极度干旱。
Ⅲ级(较大)水旱灾害包括:
1.一个流域或其他区域发生较大洪水;
2.黄河干流堤防和主要河流出现重大险情;
3.大中型水库出现严重险情或小型水库发生垮坝;
4.多个市发生中度干旱或一个市发生严重干旱。
Ⅳ级(一般)水旱灾害包括:
1.一个流域或其他区域发生一般洪水;
2.黄河干流出现险情或主要河流发生较大险情;
3.大中型水库出现险情或小型水库出现严重险情;
4.多个市发生干旱或一个市发生中度干旱,影响正常供水。
(二)气象灾害
Ⅰ级(特别重大)气象灾害包括:
1.特大暴雨、大雪、龙卷风、沙尘暴等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影响重要城市和50平方公里以上较大区域,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500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2.在全省范围内将出现极端天气气候事件或极强灾害性天气过程,并会造成特大人员伤亡和巨大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Ⅱ级(重大)气象灾害包括:
1.暴雨、冰雹、龙卷风、大雪、寒流、沙尘暴、大风等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2.对社会、经济及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严重影响的高温、干热风、干旱、大雾、低温、霜冻、雷电等气象灾害;
3.因各种气象原因,造成机场、港口、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连续封闭12小时以上的。
Ⅲ级(较大)气象灾害包括:
1.暴雨、冰雹、龙卷风、大雪、寒流、沙尘暴、大风等造成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受伤3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气象灾害;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气象灾害。
Ⅳ级(一般)气象灾害包括:
1.暴雨、冰雹、龙卷风、大雪、寒流、沙尘暴、大风等造成死亡1到2人,或者受伤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气象灾害;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气象灾害。
(三)地震灾害
Ⅰ级(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包括:
1.造成300人以上死亡,直接经济损失占全省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
2.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7.0级以上地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