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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4.3.3 恢复重建
  恢复重建工作以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为主,市人民政府给予支持。
  4.4 信息发布
  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发布应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事件发生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信息后续发布工作。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为: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5 应急保障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同时根据总体预案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保障等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和灾区群众基本生活及恢复重建工作顺利进行。
  5.1 人力资源
  公安(消防)、医疗卫生、矿山救护、森林消防、防洪抢险、地震救援、水上搜救、核与辐射、环境监控、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铁路事故、民航事故、基础信息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事故处置及水、电、油、气等工程抢险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和骨干力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应急救援队伍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建立联动协调机制,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动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志愿者等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增进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要加强以乡(镇)、社区为单位的公众应急能力建设,发挥其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重要作用。解放军驻并部队和武警部队是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骨干和突击力量,紧急情况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按照有关规定请求部队参加应急处置工作。
  5.2 财力保障
  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要及时研究提出相应补偿、救助政策。
  对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审计部门要进行监管评估。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
  5.3 物资保障
  市发展改革委员会负责应急物资储备综合管理工作,要会同市商务、财政、粮食、石油等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重要应急物资、资金储备等保障机制,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和生活用品供应。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物资储备工作。
  5.4 基本生活保障
  市民政等有关部门要会同事发地人民政府做好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5.5 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生局负责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根据需要及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市发改委和经委等部门及时为受灾地区提供药品、器械等卫生和医疗设备。市政府相关部门组织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5.6 交通运输保障
  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依法建立紧急情况社会交通运输工具征用程序,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的及时安全运送。
  根据应急处置需要,有关部门要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顺利开展。
  5.7 治安维护
  加强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安全保护,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维护社会秩序。
  5.8 人员防护
  逐步建设一批设施完备、功能齐全、布局科学,能够满足人员安全避险、医疗救护、生活保障的应急场所,确保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转移或疏散。
  采取必要防护措施,确保开展应急救援人员安全。
  5.9 通信保障
  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组织协调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确保通信畅通。
  5.10 公共设施
  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煤、电、油、气、水的供给以及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理。
  5.11 科技支撑
  积极开展公共安全领域科学研究,加大公共安全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研发的投入,发挥企业在公共安全领域的研发作用,不断改进抢险救援技术装备,建立健全公共安全应急技术平台,提高公共安全科技水平。

6 监督管理

  6.1 预案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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