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2 先期处置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在向上级政府报告的同时,立即启动相应应急预案,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驻地省、市属企事业单位管辖范围内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应在报告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时,向当地人民政府通报,并做好先期处置工作;情况严重、需地方人民政府救助的,事发地人民政府给予积极救助。
4.2.3 应急响应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按照突发公共事件类别、级别,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指挥处置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级行政区域内Ⅲ级(较大)、Ⅳ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指挥处置工作和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先期处置、现场救援和善后工作。
Ⅰ级(特别重大)事件,市长和分管副市长立即赶赴现场亲自指挥、部署抢险工作。
Ⅱ级(重大)事件,产生重大社会影响和危害的,分管副市长立即赶赴现场亲自部署抢险工作。
Ⅲ级、Ⅳ级应急:
Ⅲ级(较大)、Ⅳ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县(市、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机制相应启动,县(市、区)应急管理办公室、相应应急指挥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作出反应。
驻地省所属企事业单位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按属地管理原则,应急指挥工作由其主管部门负责,按突发公共事件级别,所属地方人民政府参与应急指挥工作。
市属企事业单位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工作由其主管部门负责,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参与应急指挥工作。
4.2.4 扩大应急
突发公共事件有扩大趋势或影响其他地域、其他领域,需采取进一步应急处置措施进行处置和应对时,市人民政府在全市范围内广泛动员处置、应对;需省或其他市提供援助的,上报省应急领导机构请求支援。
4.2.5 指挥与协调
需要省人民政府处置的,市人民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市人民政府工作组在省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省工作组统一指挥或指导下开展工作。
需要市人民政府处置的,由市人民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市人民政府工作组统一指挥或指导有关地区、部门开展处置工作。
需要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处置的,由市应急办统一指挥,突发事件业务主管部门牵头,其他部门、驻地单位等予以协助。
应急、恢复与减灾行动可同时进行。
4.2.6 应急联动
市、县(市、区)建立应急机构与行政区域内有关单位,军队、武警等应急联动机制。
应急联动分工如下:
(1)抢险救援组。由市警备区、公安、武警、安监、矿管、地震等部门专业抢险队组成,负责组织专业抢险和现场救援,组织动员居民及其他人员向安全地带转移,情况危急时可强制组织避灾疏散。
(2)工程抢险组。由市交通、电力、水利、建管、通讯、铁路等部门组成,负责重大工程、交通纽枢和生命线工程抢险救灾。
(3)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组。由市卫生、医药、农业等部门组成,负责医疗救护、疾病控制、心理救助和人畜间疫情控制。
(4)交通保障组。由市公安、交通、民航、铁路等部门组成,负责公路、铁路、空中交通或水上交通保障工作,确保运输畅通。
(5)治安警戒组。由市公安、武警负责,实施现场警戒,维护治安秩序。
(6)人员疏散和安置组。由市民政、公安、建管、人防等部门组成,负责人员紧急疏散和安置。
(7)社会动员组。由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动员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会志愿人员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8)物资和经费保障组。由市发改委、经委、财政、民政、粮食、商务等部门组成,负责组织应急物资资源储备,调集征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应急物资、设备、房屋、场地等。
(9)应急通信组。由市政府办公厅信息技术处,通信管理、人防、广电等部门和电信运营企业组成,负责现场应急通信保障,确保通信畅通。
(10)综合信息组。由市应急办和相关部门人员组成,负责动态信息收集、整理及文字材料草拟工作。
(11)新闻报道组。由市应急办和新闻办负责,制定新闻报道方案,发布事件进展和处置情况。
(12)涉外工作组。由市外办、台办、公安、旅游、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组成,负责处理港澳台和外籍受灾人员相关事宜,接待新闻媒体,安排港澳台及境外人员救援、考察。
4.2.7 应急结束
现场应急指挥部确认突发公共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危害已经消除后,现场应急指挥机构予以撤销。
4.3 恢复与重建
4.3.1 善后处置
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事发地人民政府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善后处置工作。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紧急调集征用的有关单位及个人物资,要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及司法援助。有关部门要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保险监管机构要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理赔工作。
4.3.2 调查与评估
按照分级负责原则,市人民政府配合省政府对Ⅰ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负责对Ⅱ级(重大)、Ⅲ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进行调查评估。Ⅳ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的调查评估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