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和群众性活动事故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等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事件。
2.2 突发公共事件级别
按照《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突发公共事件级别的划分标准,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四个级别。
以上四个等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和分级处置的依据。
3 组织体系
3.1 领导机构
市人民政府是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在市长领导下,通过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和部署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对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统一协调。
3.2 办事机构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是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办事机构,常设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应急办),负责市人民政府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
3.3 专项工作机构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经市人民政府同意设立的市突发公共事件各相关应急指挥部、领导小组、委员会是市人民政府处置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具体工作机构,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统一指挥协调。
3.4 县(市、区)机构
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
3.5 专家组
市人民政府和各应急管理机构建立各类专业人才库,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加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4 运行机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应对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恢复重建及调查评估等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指挥水平;做好组织协调、资源整合工作,建立健全快速反应系统,统一接报、分级分类处置应急平台,提高农村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城区要充分发挥应急救援骨干作用,协助周边地区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1 预测与预警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建立统一的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警系统,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建立突发公共事件常规数据库和信息收集、分析、交流、预测制度;加强突发公共事件监测预测监督管理,明确专门机构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常规数据监测预测工作,对各类可能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的因素进行研判预测、风险分析,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指挥水平。
突发公共事件监测机构和有关单位预测可能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应立即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或专项工作机构报告。事发地人民政府或专项工作机构接报后,应立即组织力量到现场进行复核确认,及时采取必要应急措施;事态严重时,应当在2小时内向上级人民政府直至省人民政府和省级专项工作机构报告。
在对突发公共事件预测的基础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发生、发展的等级、趋势和危害程度,按照各自职责及时作出必要预警。
根据国务院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划分标准和预警要求,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预警公告内容包括:突发公共事件类别、预警级别、预警区域或场所、预警期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采用广播、电视、通信网络、报刊、宣传车、警报器和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4.2 应急处置
4.2.1 信息报告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立即报告,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同时向有关地区和部门通报。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内容应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采取的措施等。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市应急办组织协调各专项工作机构及相关部门构建统一规范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网络平台,建立信息采集制度,确保各专项工作机构之间信息畅通,资源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