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广州钢铁企业集团金钧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穗国税函[2009]187号 2009年8月7日)
广州市荔湾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6〕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2〕8号)、2006年6月27日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和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工作会议纪要(2006年第一期)、2007年10月24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的会议纪要《关于内资转外资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签报意见》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广州钢铁企业集团金钧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08年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增加金钧有限公司(香港公司)为法人股东,外资持股比例为75%,注册登记类型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该企业变更后的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征管,请你单位从2009年1月1日起将该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纳入管理,负责相关的征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