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穗国税转[2009]406号 2009年7月31日)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粤国税函[2009]418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征管单位要及时深入调查经管白酒生产企业情况,了解销售和方式,掌握白酒生产企业关联销售情况。同时,要逐户向酒类生产企业宣传白酒消费税新政策,并做好相关辅导。
二、各征管单位要督促通过关联性质销售公司销售白酒的生产企业按照《通知》的要求表格格式和报送方式,如实填报白酒消费税核价申报资料,并将符合核价条件的白酒生产企业的申报表电子数据按时汇总上报市国税局。
三、为加强我市白酒消费税征管,各征管单位应在2009年8月底前对经管白酒企业(含黄酒和其他酒生产企业)开展一次消费税政策执行情况专项检查。重点检查酒类产品的范围划分、适用税率确定是否准确;各种酒类产品收入核算是否清晰、准确;销售额确定是否准确,如包装物是否计入销售额;受托加工业务是否代扣代缴消费税,计税依据是否准确;用于馈赠、赞助、广告、样品、职工福利等非应税项目的酒类产品是否按规定缴纳消费税,是否存在销售不入帐、少报收入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