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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印发重新修订的《广东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2009)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印发重新修订的《广东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
(穗国税发[2009]236号 2009年7月31日)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重新修订的<广东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粤国税发〔2009〕115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资料的报送要求
  (一)纳入“无纸化申报”试点范围的纳税人仍按原规定办理。
  (二)增值税纳税申报有误需要重新报送或存在特殊纳税申报数据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附报《纳税申报表情况说明》。
  以上第一条第(二)款所述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有误包括了电子数据或纸质资料有误的情况;特殊纳税申报数据是指《关于明确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国税发〔2009〕117号)第三条中所列的相关情况。
  二、增值税纳税申报有误的处理要求
  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有误的应区别以下不同情况进行处理,并按照上述第一条第(二)款的要求附报《纳税申报表情况说明》。
  (一)纳税人报送的增值税纳税申报电子数据有误的,应由纳税人手工制作相应税款所属时期的纸质增值税纳税申报主表,把调整后数据与调整前数据的差额,在增值税纳税申报主表相应项目的“本月数”栏中填写,并到主管税务机关前台办理补充申报的手续。
  电子申报软件中的相关数据应由纳税人在准备次月申报资料前,通过“税务凭证管理”-“纳税申报调整单”模块进行调整。
  (二)纳税人报送的增值税纳税申报纸质资料有误的,应由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重新报送正确的增值税纳税申报纸质资料。
  三、纳税人已按《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若干管理规定的通知》(穗国税发〔2003〕147号)有关规定刻制的“XX企业X年X月申报抵扣”印章仍可继续使用。
  四、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不再作为增值税纳税申报的附列资料进行报送,相关的报送要求另行通知。
  五、《关于重新修订<广州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穗国税发〔2004〕13号)、《关于明确增值税纳税申报“一窗式”销项比对异常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国税发〔2008〕155号)、《转发关于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国税函〔2009〕1号)、《关于调整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穗国税函〔2009〕10号)第一条第(一)款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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