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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本市税控收款机推广有关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本市税控收款机推广有关问题的通知
(沪国税征科[2009]18号)


各区县税务局,市直属三、七分局:
  自本市实施全面推广税控收款机工作以来,各分局积极组织,稳妥推进,目前税控收款机推广工作已覆盖餐饮、娱乐、文化、体育、建筑、房产、服务等行业,截止2009年8月31日,本市95,441户纳税人、107,259台税控收款机纳入税控管理系统。为进一步推进本市税控收款机的推广工作,根据近阶段纳税人呼声以及基层分局的反映,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手工统一发票的供应
  购买使用税控收款机(税控器)的纳税人只能购买税控发票,不再提供手工统一发票,同时停止冠名发票的印制审批。纳税人未使用完的手工统一发票可继续使用,直至市局明确停止使用手工统一发票为止。对已收到《税控收款机使用通知书》且已参加税控培训的纳税人,为保证其经营的延续性,可酌情供应少量手工统一发票,各分局应加强发票衔接管理,以满足企业经营需要为原则。
  二、关于“一机一率”的问题
  “一机一率”的原则意见不变,但纳税人确有特殊情况,需用一机或一器在同一种发票上开具不同税率经营项目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税务机关在给予一机(器)多率初始化后,加强监管和检查力度,堵塞征管漏洞。
  三、关于特殊经营行为的问题
  对于上门安装维修、快递、快餐配送、有线电视等现场服务收费项目,需上门收款并开具发票的,可以不推广使用税控装置,使用统一的定额发票或冠名定额发票。
  四、关于定额发票的管理
  使用税控收款机(税控器)的纳税人可以购买少量的定额发票,以备税控装置损坏或采用其他收费方式时使用。对纳入本市税控收款机推广范围的个体工商户,若情况特殊,确有困难,经核实后可暂缓推行,使用统一的定额发票。对纳入本市文化、体育、服务行业须使用税控器开票的纳税人,若年度经营收入小或年度用票量少的,经核实后可暂缓推行,使用统一的定额发票。
  对使用定额发票或冠名定额发票的纳税人,各分局应加强监管,定期检查。
  五、关于网上报税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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