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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公用事业局关于印发《长沙市水平衡测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公用事业局关于印发《长沙市水平衡测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长公用发〔2009〕223号)


各用水单位:
  现将《长沙市水平衡测试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七月三日

  长沙市水平衡测试实施办法

  一、为加强本市用水户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做到用水计划的科学性、合理性,根据《长沙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国家标准GB/T12452-2008《企业水平衡测试通则》、国家标准GB/T7119-93《评价企业合理用水技术通则》的要求,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用水户应按照国家标准GB/T12452-2008《企业水平衡测试通则》、国家标准GB/T7119-93《评价企业合理用水技术通则》开展水量平衡测试。
  水平衡测试结果是用水户申请和调整用水计划指标的重要依据,未进行水平衡测试工作的不得增加用水指标。
  三、长沙市城市用水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用水办)对全市水平衡测试工作进行统一管理。
  其他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市用水办,共同保障水平衡测试工作的实施。
  四、本市行政区域内月均取水量5000立方米及以上的用水户应每三年开展一次水平衡测试。5000立方米以下用水户每五年开展一次水平衡测试工作。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水户应及时进行水平衡测试并报市用水办:
  (一)改建、扩建工程竣工投入使用,申请用水计划指标的;
  (二)连续三个月超计划用水10%以上;
  (三)用水户年度申请用水量与核定的用水计划量差距大于20%的;
  (四)产品结构、生产工艺、水处理及循环水设施发生变化或管网存在隐患。
  五、用水户根据自身条件可选择以下三种测试方式:
  (一)委托专业测试机构测试;
  (二)自行组织测试和委托专业测试机构协助测试(提供重点测试过程的技术指导、测试结果的规范化指导)相结合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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