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沙市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长建发〔2009〕190号)
市质监站、市安监站、各区、县(市)建设局、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为了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我委制定了《长沙市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管理的若干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七月三日
长沙市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管理的若干意见
市质监站、市安监站、各区、县(市)建设局、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水平,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动态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建立和完善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以下简称项目负责人)管理体系,根据《
建筑法》、《
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50326-2006)、《
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提出项目负责人管理若干意见如下:
一、本意见适用于对在本市市区范围内从事建筑市场活动和承担工程项目管理的项目负责人的监督管理。
本意见所称项目负责人是指已取得注册建造师资格,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派,并根据法定代表人授权对工程项目施工过程实施全面管理的项目管理者。
二、建筑施工企业应把提高项目负责人素质、培养和管理好项目负责人人才队伍纳入企业的发展规划;企业在选聘项目负责人时应遵守国家有关法规,执行行业制定的准入标准;企业应加强对项目负责人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项目负责人检查和考核机制。
三、施工企业应当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具有与承包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
四、施工企业应与项目负责人签订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项目负责人在工程项目管理中应履行以下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