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报单位向长沙市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提交示范工程申报材料;县(市)辖区内的申报项目应先经本县(市)建设局同意后再报长沙市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管理办公室。
2、长沙市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管理办公室管理示范工程申报材料,对资料合格的项目上报长沙市建设委员会;
3、长沙市建设委员会对示范工程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经评审和审查通过的项目,列入我市示范工程计划;
4、申报省、部级示范工程的项目应从我市示范工程项目中择优推荐。
第八条 示范项目将按以下程序进行验收和认定:
1、新建示范工程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或改造项目示范工程完工后,由申报单位向长沙市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管理办公室提出示范项目验收申请,已竣工未满2年的申报项目在通过审批后可直接申请示范项目验收。
2、申请项目验收时,申报单位应提交下列资料:
1)工程竣工验收文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竣工验收备案文件;
2)示范工程建筑能耗综合评价报告(包括节能设计、节能新技术应用、施工建设、运行管理、节能效果和经济效益分析等内容);
3)示范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相关技术摄像光盘和相片;阶段性进度报告。
3、验收资料经初审后报长沙市建设委员会,由长沙市建设委员会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示范项目验收。
4、通过验收的项目,由长沙市建设委员会进行公示,并颁发长沙市建筑节能示范工程项目证书和标牌。
第九条 列入我市示范工程的项目,项目申报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技术方案组织实施,各级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长沙市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管理办公室应加强对示范工程的监督管理。
项目申报单位在实施节能分项工程过程中,应定期向长沙市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管理办公室提交书面阶段实施报告;长沙市建筑节能检测中心对节能分项工程施工进行全过程质量检测,并将检测情况及时反馈相关主管部门;长沙市建设委员会将对示范工程组织不定期检查,重点检查已批准的项目的建筑节能设计在工程中的具体实施和落实等情况。
列入我市示范工程的项目,应设立专门的展示宣传场所,对工程所采用的节能技术、工艺、材料、设备和实际节能效果进行宣传、展示和推广。
列入我市示范工程的项目,符合相关政策要求的推荐申报各级财政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