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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沙市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管理规定》的通知

  2、既有建筑改造工程: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单体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其他公共建筑单体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单体住宅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
  3、新建项目设计应优于现行国家和省市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并且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行政法规,或设计方案满足现行国家和省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但有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的创新应用,且具有国内领先水平。
  4、既有建筑改造项目在进行包括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改造在内的全面节能改造时其节能标准应不低于现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5、采用第四条所列不少于一项节能技术。
  6、选用的节能技术与产品须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且通过省级以上有关部门的认证;没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技术与产品,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并经省级以上有关部门组织的专家审定;采用与现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不一致的节能技术与产品,应按建设部关于印发《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核准行政许可实施细则》的通知(建标〔2005〕124号)文件规定进行审核,并依法取得行政许可。
  7、已竣工且竣工时间未满2年符合以上条件的工程项目可申报示范工程。
  第六条 申报示范项目单位应提供以下文件资料:
  1、《长沙市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申报表》
  2、项目建设工程可行性报告(单位基本情况和工程概况、所在地能源供应条件、本项目的能源管理情况、节能工程的节能目标和节能工程的主要内容、节能工程的详细投资预算、资金落实情况、节能效益预测、投资收益率分析和节能减排环境效益分析、环境影响分析评价、技术支持力量、工程的风险分析、工程的进度计划与安排等);
  3、项目节能专项技术方案(建筑设计方案和节能设计或节能改造方案、设计说明及相关的设计文件、节能计算书、节能量测算和监测方法等);
  4、新建建筑需提供初步设计审查批准文件或施工图设计审查批准文件;已竣工项目提供建筑能效评价报告等相关资料;
  5、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项目须提供改造前的能源审计报告,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提供不少于一年的能源消耗信息;委托能源服务公司进行节能改造的应提供能源服务合同;
  6、建设工程立项的核准文件,建设单位证照复印件。
  7、其他需要的相关材料。
  第七条 示范项目按以下程序进行申报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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