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沙市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管理规定》的通知
(长建发〔2009〕196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的有关规定,加快长沙市“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建设,推动我市建筑节能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长沙市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管理规定》。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〇九年八月五日
长沙市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加快长沙市“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通过实施建筑节能示范工程(以下简称示范工程)推动我市建筑节能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长沙市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实施的节能工程。
第三条 长沙市建设委员会为全市建筑节能示范工程主管部门,负责示范工程的立项批准、示范工程认定、授牌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长沙市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管理办公室负责示范工程的监督检查、验收等组织管理工作。
各区、县(市)建设局配合做好本辖区内示范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示范工程应重点抓好下列成套节能技术和产品的应用:
1、建筑外围护结构相关的节能技术与产品;
2、空调制冷、采暖、通风系统节能技术与产品;
3、太阳能、地下能源、水源、沼气等可再生能源的应用技术;
4、建筑照明系统的节能技术与产品;
5、建筑用水系统节能技术与产品及节水技术与产品;
6、智能建筑与能耗数字化管理技术;
7、绿色建筑的建设与开发;
8、其它技术成熟、效果显著的节能技术和节能管理技术。
第五条 申报示范工程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1、新建工程:住宅小区总建筑面积应在100000平方米以上,单体住宅建筑面积20000平方米以上,公共建筑单体建筑面积20000平方米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