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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市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三、工作任务
  (一)加强渔港安全基础设施建设。扩建完善一批安全避风、配套完备的现代化渔港,提高渔港码头、防波堤和护岸建设质量,完善航标、港口消防和照明设施、抢险救灾船艇等配套设施设备建设,发挥渔港的避风防灾安全保障功能,提高安全保障能力。
  (二)搞好渔业安全监管配套设施建设。积极推进市渔政基地和市渔政指挥中心建设,充分发挥市渔政指挥中心对全市海洋渔业安全生产的监管和救助保障作用。加快建设海洋渔业船舶管理动态监控系统、渔船安全设备检测检验中心和渔业船员培训中心,切实把好渔船质量关和渔业船员素质关,为渔业安全生产提供设施、质量和技术保障。
  (三)大力提高渔船安全质量。
  1.严格渔船修理、建造企业资格认可制度,依法取缔不具备渔船生产资质的企业。加强对制造、改装、进口渔船以及船用安全设备的检测检验,强化渔船修造质量的监督管理。
  2.加强渔业船舶管理。鼓励、督促企业和渔船船东更新淘汰有安全隐患的老旧渔船和装备,积极推动有条件的渔船装备适用的船舶自动识别系统等助航设备,推广应用安全系数高、抗风险能力强的先进渔船,提高渔船防碰撞、防触碰能力。
  3.加大渔船自救设施设备配备力度。在规定必备救生、消防等安全设施的基础上,推广应用气胀式救生筏等装备,提高渔船抵御风险的能力。
  (四)完善渔业安全通信网络建设。加快信息技术在渔业安全生产中的应用,完善卫星、短波、超短波、移动电话“四网合一”的安全通信网。加强渔船通信终端设备配备和搜救应急网络建设。60马力以下渔船配备移动通信终端,60马力以上渔船配备短波、超短波通信设备,涉外及远洋渔船配备卫星通信设备,为安全信息播发与接收、紧急遇险报警、搜救指挥提供通信保障。到2011年,实现海上作业渔船动态监控和实时跟踪全覆盖。
  (五)加强渔业安全管理与监督。
  1.认真落实渔业安全管理制度。督促渔业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岗位责任制,规范生产操作规程。渔业主管部门要合理规划渔业作业区,尽可能远离商船习惯航道。在商船航道和渔业作业区域交叉航段、作业渔船密集区域,渔船和商船要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采取有效防范措施,防止碰撞事故发生。
  2.强化安全监督检查。进一步明确渔业安全监管机构及职责,充实和加强渔业安全监管队伍,探索在渔业乡村建立和推广渔业安全员制度。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大渔船监督检查力度,着重检查船舶检验证、船舶登记证、捕捞许可证是否齐全有效,严禁存在安全隐患、证件不齐和“三无渔船”(无船舶证书、无船名船号、无船籍港渔船)入海作业。要以渔业企业、渔港码头、渔船集中停泊点等场所为重点,加大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力度。认真做好渔业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3.加强涉外渔业安全管理。加强对渔业企业、渔船船东和船长的教育培训,严格执行国际渔业条约、双边渔业协定和有关管理规定,依法从事渔业生产活动。加强对涉外渔船的监督检查,着重检查涉外渔船安全设备、无线电通讯设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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