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评估督查等次及标准
对培训机构的评估督查以100分量化,满分为100分,等次及标准为:
1.≥90分,优秀。
2. ≥80分且<90分,良好。
3.≥60分且<80分,基本合格。
4.<60分,不合格。
第八条 评估督查组织
评估督查由对其认定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邀请监察、审计和财政部门参加。劳动保障部门形成评估督查情况记录。
第九条 评估督查步骤
(一)自评。
培训机构对工作情况进行自评,将工作总结和自评情况书面上报机构认定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二)评估督查。
劳动保障部门组成评估督查组,对培训机构自评情况进行实地评估督查。包括采取以下形式:(1)听取培训机构的汇报;(2)查阅有关的制度文件、台帐、帐簿等材料;(3)实地查看培训管理情况 ;(4)向学员或用人单位了解核实情况。学员电话回访比例不低于5%。
(三)初评意见公示。评估督查组根据培训机构自评和实地评估督查结果,综合提出优秀、良好、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级的初评意见,报劳动保障部门初审后公示。
(四)评定。
初评意见公示后,劳动保障部门发出文件评定等级,并报送上一级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第十条 奖惩办法
(一)对培训机构奖惩。
1.对评定为“优秀”、“良好”等级的培训机构,同级劳动保障部门给予通报表彰,并给予适当奖励,优先推荐为各级政府先进培训机构评选的候选单位。市级优秀培训机构可申报认定省级培训定点机构。
2.对评定为“基本合格”等级的培训机构,限期整改存在问题。连续两年评为“基本合格”的培训机构,取消其定点培训资格。对评定为“不合格”等级的培训机构,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其定点培训资格。
3.培训机构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资金的,取消其培训资格并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二)建立学员学习激励和约束机制。
1.学习激励机制。培训机构依据学习情况评选一定数量的“优秀学员”,给予表彰奖励,优先推荐就业。建立奖学金制度,奖励“优秀学员”。奖学金可从下拨的专项补助资金安排一定比例筹集,也可以从其他途径筹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