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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转移就业评估督查奖惩试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转移就业评估督查奖惩试行办法》的通知
(粤农工办〔2009〕33号)


各地级以上市农民工工作协调机构:

  现将《广东省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转移就业评估督查奖惩试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反映。

广东省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代章)
二○○九年九月十四日

  广东省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转移就业评估督查奖惩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的决定》(粤发〔2008〕4号),切实推进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工作,加强评估督查监管,建立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培训转移就业质量和资金使用安全,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评估督查对象

  按照《广东省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转移就业定点培训机构认定办法》认定的定点培训机构,及其培训转移就业的学员。

  第三条 评估督查原则

  (一)科学全面、客观公正,

  (二)量化考核、规范操作,

  (三)年度督查、奖惩结合。

  第四条 评估督查时间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每年第一季度对认定的培训机构上年度工作情况进行评估督查。

  第五条 评估督查内容

  (一)对培训机构评估督查内容。

  1.组织管理情况。

  (1)培训机构重视程度,成立领导机构并由有关部门参加。

  (2)明确具体组织实施部门并配齐工作人员。

  (3)制订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年度工作计划,明确培训任务和具体措施。

  (4)做好宣传发动工作。

  2.规范管理情况。

  (1)培训制度完善。包括:教学管理制度,教师管理制度,学籍管理制度,学员管理、学习激励和约束制度,就业服务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行政管理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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