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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转移就业工作规程(暂行)》的通知

广东省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转移就业工作规程(暂行)》的通知
(粤农工办〔2009〕32号)


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局(劳动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省属技工学校:

  现将《广东省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转移就业工作规程(暂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劳动保障厅反映。

广东省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代章)
二○○九年九月十四日

  广东省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转移就业工作规程(暂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的决定》(粤发〔2008〕4号),进一步规范工作流程,提升工作效能,提高培训质量,促进转移就业,结合工作实践,特制定本规程。

  一、前期准备

  (一)认定培训机构。实行培训机构准入制,合法的培训机构均可申请认定,经认定合格的方可承担培训任务。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通过媒体公布定点培训机构名单。

  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广东省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转移就业定点培训机构认定办法》,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组织认定培训机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部门将认定的机构报送省劳动保障厅备案。校校合作模式开展培训的,两校都必须是经认定的培训机构。

  (二)下达指导性目标任务。省劳动保障厅根据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综合平衡全省劳动力需求和培训资源,每年年初制定全省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转移就业工作指导性计划,3月份前向各地级以上市和省属定点培训机构下达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各地将本地目标任务层层分解下达。各地、各定点培训机构根据目标任务,制订详细的工作方案。

  (三)签订培训协议。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广东省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转移就业资金竞争性分配实施方案》要求,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与定点培训机构签订协议,其中省劳动保障厅与省属培训机构签订协议,内容包括培训工种、培训人数、培训期限、补贴经费及违约责任等(各市参照附件1制定本市统一的协议格式,下同)。省属技校可与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协商后签订培训协议,承担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的培训任务。

  二、组织培训

  (一)组织发动。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培训机构要积极组织发动,通过信息平台、媒体、宣传传单等多种形式发布培训政策、机构、工种、流程指引和咨询电话等。农村劳动力可选择省内任何一所定点培训机构报名参加培训,填写学员登记表(附件4),提交身份证复印件、照片等,必要时还需提供户口本首页复印件。

  实施“百校百县”对接计划,定点培训机构与对接地劳动保障部门签订合作协议的,劳动保障部门积极支持培训机构在当地招生,实现劳动力资源与培训资源的有效对接。

  (二)开班培训。培训机构要成立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转移就业专责小组,制定完善管理制度。严格组织好培训教学工作,要抽调或聘用优秀的师资,有完备的教学计划、教案和教学日志。选定或编写贴近农村劳动力特点的教学大纲、教材。自行编写的教学大纲、教材需报主管的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建立日常考勤登记制度,包括早退、旷课和缺课等,考勤登记表要有培训学员个人签名。

  培训机构应在开班前10天内向主管的劳动保障部门提交开班报告以及培训教学方案等材料,必要时,劳动保障部门进行核查。

  三、考核鉴定

  考核鉴定是整个技能培训流程的重要环节,是检验培训质量的重要标杆,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严格组织和监督,坚决杜绝弄虚作假行为,保证鉴定质量,确保职业资格证书(含专项职业能力证书、计算机信息高新技术证书,下同)的权威性。对弄虚作假行为坚决查处,追究相应责任;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弄虚作假的,取消职业技能鉴定权限。

  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各地级以上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各级职业技能鉴定站(所),下同)要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职业技能鉴定的规定,在鉴定许可范围内开展鉴定工作,在实施鉴定过程中落实好“五签名”制度(考评人员和监考人员对考场纪律情况签名、考评人员对考评成绩签名、考评组长对总成绩签名、鉴定所(站)长对考生成绩名册签名、成绩审核经办人员及批准发证领导签名),严格做好试卷管理、考务管理、证书核发管理等。经鉴定成绩合格者,核发相应级别的职业资格证书。要对鉴定名册表、考场记录表、考生签到表、试卷等考试资料认真保存,以备检查。

  省属培训机构学员鉴定由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统筹组织实施。

  四、就业服务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组织培训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用人单位对接合作,推荐学员就业。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多渠道采集岗位需求信息,对培训学员实行免费就业推荐、职业指导等,开展免费专场招聘会,千方百计提高学员就业率和就业质量。培训机构要加强就业服务力量,主动收集就业岗位,精心组织推荐学员就业,提高转移就业质量;加强学员就业跟踪服务,跟踪就业后工资、岗位变化情况,建立就业跟踪服务档案。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督促用人单位与转移就业学员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维护转移就业劳动者合法权益。

  五、考核验收

  在学员完成鉴定考试和推荐就业后,培训机构及时向主管的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考核验收。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广东省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转移就业考核验收办法》,组成考核验收工作组,对申请验收的培训机构进行考核验收,写出考核验收报告,填写《广东省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转移就业考核验收项目评分一览表》和《广东省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转移就业验收表》,核定获取职业资格证书及就业的人数。

  六、信息管理

  (一)建立档案台帐。加强档案台帐的建设和管理。培训机构要专人管理,建立起完备的档案台帐,全面规范地记录学员培训、考试和就业情况。相关纸质档案的保存期限至少为3年。档案台帐主要资料,包括:封面、档案目录、培训协议书(附件1)、台帐总账(附件2)、学员登记表(附件3)、学员名册表(附件4)、教学计划(附件5)、教学大纲、教案、考勤登记表(附件6)、职业技能鉴定考生签到表(附件7)、职业技能鉴定名册表(附件8)、身份证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就业证明材料。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工作档案,记录培训机构认定、组织鉴定、推荐就业、考核验收、补贴资金拨付、督导检查等情况。

  (二)录入信息。培训机构及时将报名、培训、推荐就业等数据信息录入“广东省劳动保障业务软件”的“劳动力技能培训转移信息管理系统”。在考核鉴定后,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负责录入职业资格证书号码。证书号码按照“谁发证,谁录入”的原则,省本级证书数据由省鉴定中心负责审核录入,市(县区)证书数据由各市鉴定中心负责审核录入。在考核验收时,验收小组结合台帐档案在信息系统上核定取证和就业人数,信息系统根据核定的人数生成资金拨付申请。主管劳动保障部门在信息系统上审定资金拨付申请信息,确保核拨资金人数真实准确。

  各地信息录入及审核情况作为检查考评、资金拨付的重要依据。要进一步完善培训转移就业工作月报制度,重大情况及时向省劳动保障厅报告。

  七、资金拨付

  (一)预拨资金。各地劳动保障部门每年9月底前向省劳动保障厅报送下一年度工作方案并申请预拨下一年度资金。省劳动保障厅综合考虑各地上年度工作和下年度目标任务情况,会省财政厅报省政府同意后,于每年第四季度向各地预拨下年度补助资金。

  (二)核拨资金。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部门在每年2月底前向省劳动保障厅报送申请资金报告、上年度总结验收报告、上年度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省劳动保障厅会省财政厅报省政府同意后,于每年第二季度向各地核拨补助资金。

  培训机构在考核验收后,按照粤财社〔2008〕260号文规定,向主管的劳动保障部门提出资金申请,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拨付。培训机构要按照资金的管理规定,确保资金安全使用,力求效益最大化。

  八、检查考评

  (一)日常检查。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对培训机构进行不定期的抽查,通过查阅台帐、召开座谈会、随机访问等方式检查政策贯彻落实、培训实效、资金使用等情况,及时整改存在问题。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部门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督导检查,检查的情况及时向省劳动保障厅报告。省劳动保障厅对全省培训机构进行不定期的检查。

  (二)年度督查。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按照《广东省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转移就业评估督查奖惩办法》,对定点培训机构开展评估督查,重点督查培训机构的资质条件、日常培训管理质量、目标任务完成、资金使用等情况。根据评估督查的结论作出奖惩,对被评为不合格的定点培训机构,取消其定点培训资格,弄虚作假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三)绩效评价。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组织开展资金使用绩效评估工作,每年3月15日前向省劳动保障厅报送上年度资金使用绩效自评报告。省劳动保障厅将会同省财政厅对各地绩效自评情况进行抽查。对资金使用效益不高的地区,将减少资金拨付并向市政府通报。·

  (四)目标责任考评。按照广东省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目标责任考核评价办法,省政府组织省直部门对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双转移”工作情况进行目标责任考评。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进行考评。

  (五)接受监督。各地开展培训转移就业工作以及检查考评活动,要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充分发挥各地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作用,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邀请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参与监督,确保培训质量和资金安全。

  (六)公示、举报和投诉。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对培训机构的认定结果、考核验收结果、资金拨付都要进行公示。要公布举报投诉电话、电子邮箱、通讯地址,对违规培训、违规收费等举报投诉要迅速查处。

  省劳动保障厅的举报投诉方式:

  电  话:020-83192865(监察室)、83311098(基金监督处)、83332790(培训就业处(农工办))、12333。

  电子邮箱:ldtgd@163.com。

  通讯地址:广州市教育路88号省劳动保障厅

  监察室、基金监督处、培训就业处(农工办),510030。

  附件:1.广东省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转移就业工作协议书

  2.广东省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转移就业工作台帐总帐

  3.广东省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转移就业学员登记表

  4.广东省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转移就业学员名册表

  5.广东省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转移就业教学计划

  6.广东省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转移就业考勤登记表

  7.广东省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转移就业职业技能鉴定考生签到表

  8.广东省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转移就业职业技能鉴定名册表

  附件1:
广东省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转移就业工作协议书

  甲方: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
  乙方:
  乙方是经甲方认定的农村劳动力定点培训机构,按照省委、省政府以及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转移就业的相关政策文件要求,乙方为农村劳动力提供免费技能培训和推荐就业服务,通过考核验收后,向甲方及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补助资金。为有效地推进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工作,经甲、乙双方协商,就开展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转移就业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培训任务
  (一)培训对象:本省户籍45岁周岁以下农村劳动力、本省户籍失业农民工
  (二)培训时间、专业、人数
  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乙方承担 个工种共计  人的培训任务。

培训专业

(工种)

培训时间

(课时)

计划培训

人数(人)

补贴标准

(元/人)

 

 

 

 

 

 

 

 

 

 

 

 

 

 

 

 


  二、甲方权利义务
  (一)严格遵照执行粤发〔2008〕4号、粤劳社函〔2008〕1991号、粤财社〔2008〕260号文、广东省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转移就业工作规程等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转移就业的政策文件以及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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