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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制定实施污水处理费指导标准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制定实施污水处理费指导标准的通知
(二○○九年九月四日 粤价〔2009〕204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直各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三促进一保持”战略决策和加大污水处理收费改革力度的重要部署,充分运用价格政策吸引社会资本投资污水处理产业,扩大内需,加快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步伐,促进治污减排和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推进污水处理产业化发展的政策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制定实施我省污水处理费指导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污水处理费指导标准是省物价局根据各地污水处理运营成本加上合理利润制定的,用于指导各地按产业化发展要求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费具体征收标准、污水处理企业(单位)的污水处理价格以及对投资者招标的标底上限的基准价格。
  二、污水处理费指导标准区分不同地区和不同收费性质确定。珠江三角洲地区地级以上市城区按经营性质收费的每立方米1.30元,按行政事业性质收费的每立方米1.00元;县城和建制镇按经营性质收费的每立方米1.20元,按事业性质收费的每立方米0.90元。东西北地区地级以上市城区按经营性质收费的每立方米1.20元,按事业性质收费的每立方米0.90元;县城和建制镇属于按经营性质收费的每立方米1.10元,按事业性质收费的每立方米0.80元。
  污水处理费指导标准由省物价局根据各地污水处理运营成本、污水处理率以及政策目标要求的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和公布。
  三、各地依照定价权限和定价程序,根据污水处理运营成本和合理利润,以及适当筹集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资金的需要,在省定的污水处理费指导标准基础上上下浮动10%范围内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费具体征收标准。其中,由省财政专项资金统筹支持投资建设运营的污水处理设施的市、县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费标准时,应在方案出台前15个工作日报省物价局审批。
  各地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应依法举行价格听证会,具体标准不得低于省政府规定的污水处理最低收费标准。
  四、对污水处理收费收入已实行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的企业(单位),各地要根据污水处理企业的运营成本和合理盈利水平,在污水处理费指导标准基础上上下浮动10%范围内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企业(单位)的污水处理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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