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市财政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贴息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科委发〔2009〕104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挥科技支撑作用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09〕9号)和国家银监会、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支持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9〕37号),促进金融资源与科技资源结合,加快建设长江上游的科技创新中心和科研成果产业化基地,我们制定了《重庆市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贴息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重庆市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贴息暂行办法
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
重庆市知识产权局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七日
附件:
重庆市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贴息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以下简称科技企业)利用自有知识产权向银行金融机构融资,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法律法规和科技扶持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是指科技企业合法拥有并受国家法律保护的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外观设计专利权、软件著作权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是指科技企业以知识产权出质的形式向银行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包括直接质押贷款和间接质押贷款两种形式。
直接质押贷款,是指科技企业通过知识产权出质,直接向银行金融机构申请贷款。
间接质押贷款,是指科技企业通过知识产权出质和担保机构担保,向银行金融机构申请贷款。
第四条 市财政每年在市级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中安排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贴息资金(以下简称贴息资金),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给予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利息补贴。
第二章 补贴对象和比例
第五条 科技企业申请贴息资金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