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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德胜电厂1、2号机组脱硫电价的批复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德胜电厂1、2号机组脱硫电价的批复
(二○○九年九月十一日 粤价〔2009〕210号)


佛山市顺德五沙热电有限公司,广东电网公司:
  佛山市顺德五沙热电有限公司报来《关于德胜电厂1、2号机组申请执行脱硫电价的函》(五沙热电函〔2009〕0731号)悉。鉴于德胜电厂1、2号机组的烟气脱硫工程已通过国家环保部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根据省物价局、环保局、发展改革委、经贸委《关于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及脱硫设施运行管理问题的通知》(粤价〔2008〕173号)规定,自2009年4月15日起,德胜电厂1、2号机组的上网电价在规定电价基础上增加1.5分/千瓦时(含税)的脱硫电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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