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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市司法局关于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重庆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的通知

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市司法局关于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重庆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科委(科技局)、司法局,各有关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
  《重庆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7月24日经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9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全市科技事业发展中的一件大事,标志着重庆科技创新进入了依法管理的新阶段。为在全市迅速掀起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条例》的热潮,充分发挥《条例》促进和保障作用,加快推进科技创新,特作如下通知:
  一、深刻领会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党的十七大把“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作为国家发展战略的核心和提高综合国力的关键,凸显出促进科技创新、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重要性。直辖以来,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取得重要成就,已经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在新形势下,党中央、国务院对我市改革发展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我市城乡二元结构矛盾突出,老工业基地改造振兴任务繁重,统筹城乡发展任重道远。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实现 “314”总体部署,需要把科技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今年初,国务院出台《关于推进重庆市统筹城乡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号),把“实施科教兴渝支撑战略”作为战略任务之一,提出要推进重庆统筹城乡科技改革与创新综合试验区建设,加快建设长江上游的科技创新中心和科研成果产业化基地。《条例》从贯彻落实“314”总体部署和国务院3号文件精神要求着眼,围绕建设“一中心、一基地”的奋斗目标,突出科技创新这条主线,以地方性法规形式明确了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在促进科技创新中的责任,完善了科技创新管理体制机制,强化了激励科技创新的措施和规范,为我市建设统筹城乡科技改革与创新综合试验区、加快“一中心、一基地” 建设提供了有力的制度支撑和法制保障。要站在全局和战略高度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贯彻实施《条例》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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