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市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置换城镇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锡政发〔2009〕18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无锡市市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置换城镇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九月十日
无锡市市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置换城镇
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根据《市政府关于组织实施农村住宅置换安置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置换城镇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锡政发〔2009〕180号)有关规定,对市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置换城镇社会保障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置换城镇社会保障,是指对依法拥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包方(以下简称“农村土地承包户”),在承包期内自愿将承包地全部交回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等发包方,给予其家庭人员与城镇居民同等的社会保障待遇。
二、实施范围和对象。本意见实施后,制订农村住宅置换安置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置换城镇社会保障(以下简称“双置换”)规划和计划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及其具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村土地承包户家庭人员。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等发包方通过民主形式提出“双置换”方案,经镇人民政府批准,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后实施。
三、农村土地承包户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置换城镇社会保障的,按照其家庭人员的年龄和基本情况,参照《无锡市征用土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暂行办法》(锡政发〔2004〕103号),分别实行保障安置、就业安置和政府保养等办法,纳入城镇社会保障范围。已享受锡政发〔2002〕343号、锡政发〔2004〕103号文件及各区出台的相关征地安置政策,办理了征地安置手续的人员,以及按本意见的规定办理了置换手续的人员不再列入置换对象。
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置换城镇社会保障,保障安置、就业安置和政府保养费用,参照《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意见的通知》(锡政办发〔2008〕370号)规定的筹资标准确定,在确保资金平衡的基础上,可分年缴纳。保障安置和就业安置费用由各区财政局负责集中归集和分期解缴,具体由各区财政局与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签订分期付款协议。各地建立政府保养资金财政专户,统一管理,专款专用,统一发放。
五、符合本意见第三条规定的农村土地承包户自愿交回承包地,申请置换城镇社会保障待遇的办理手续如下:
(一)农村土地承包户携带土地承包证(书、协议)、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个人资料和户籍所在地村、镇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到土地所属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置换城镇社会保障经办部门(以下简称“镇置换经办部门”)填报《无锡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置换城镇社会保障申请表》(附表1)。
(二)镇置换经办部门对农村土地承包户家庭人员置换资格进行审核后,在《无锡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置换城镇社会保障申请表》上签注初审意见,填写《无锡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置换城镇社会保障人员花名册》(附表2),报区农办、国土资源局、劳动保障局审核。其中,区农办负责确认置换基准日、置换名单、土地承包经营权情况,并负责收回其土地承包证(书、协议);区国土资源局负责将置换人员从耕地占有人数中核减;区劳动保障局负责审核置换前相关待遇的享受情况,置换后政府保养、一次性补贴待遇的确认。
(三)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办理置换人员保障安置和就业安置手续。为确保置换工作的有序开展,原则上每年两次定期相对集中办理相关手续。
1.集中受理。镇置换经办部门持区农办、国土资源局、劳动保障局审核的相关材料,到市劳动保障部门(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预约办理时间。
2.报盘录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负责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置换城镇社会保障操作软件拷盘给各区劳动保障局,区劳动保障局负责通知镇置换经办部门将置换对象中保障安置和就业安置人员的信息录入置换软件,报盘给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打印《无锡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置换城镇社会保障审核花名册》。
3.信息反馈。市劳动保障部门将办理置换对象的社会保险信息反馈给区劳动保障局,区劳动保障局指导监督镇劳动保障所做好安置人员基础资料的建档工作。
4.公示。镇置换经办部门将农村土地承包户置换办理结果在土地所属村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将公示结果拍摄存档。
5.区财政局与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签订分期付款协议后,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推算个人账户储存额,打印《无锡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置换城镇社会保障待遇(保障安置和就业安置)人员核定表》。
附件:1.《无锡市市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置换城镇社会保障申请表》
2.《无锡市市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置换城镇社会保障人员花名册》
附件1:
无锡市市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置换
城镇社会保障申请表
农村土地承包户户主姓名: 置换土地座落: 区 镇 村 组
农户家庭成员基本情况
| 农村土地承包户置换城
镇社会保障安置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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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
人员
姓名
| 性别
| 与农户主关系
| 身份证号码
| 年龄
(周岁)
| 已参加或享受何种养老保障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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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
保养
| 保障安置
| 就业安置
| 一次性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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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农户自愿交回承包地,要求置换城镇社会保障。
农村土地承包户户主(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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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所在地村、镇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经调查,该农户家庭成员基本情况属实。
村民委员会(章): 镇政府(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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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街道) 置换经办部门初审意见
经初审,该农户符合置换条件。
(章):
年 月 日
| 区农办审核意见
同意置换。
置换基准日为 年 月 日。
(章):
年 月 日
| 区国土局审核意见
同意置换。
(章):
年 月 日
| 区劳动保障局审核见
同意置换。
(章):
年 月 日
|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