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非税收入级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锡政办发〔2009〕265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政府非税收入征管,认真落实“收支两条线”管理的相关规定,坚持“事权与财权相匹配”、“集中财力办大事”的原则,建立科学、规范、有序的征管秩序,现就市区范围(含7区)内非税收入级次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向社会综合征收的非税收入的级次管理
(一)除实际生产经营地为锡山区、惠山区的单位(不含特殊行业单位)外,单位(个人)缴纳的下列非税收入,收入级次为市本级:
1.防洪保安资金(个人负担部分)、城镇垃圾处理费、人防建设资金、绿化费、义务植树统筹费;
2.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职业技术教育统筹经费、土地年租金。
(二)防洪保安资金(单位负担部分)的级次管理
防洪保安资金(单位负担部分)收入级次为市本级,下列单位除外:
1.实际生产经营地为锡山区、惠山区的单位(不含特殊行业单位);
2.2008年底已核定防洪保安资金收入级次为新区、滨湖区的单位。
(三)下列特殊行业单位缴纳的上述非税收入,收入级次为市本级:
1.市政府直接授权的重点企业集团(含主体企业)和少数特定企业;
2.金融、保险、烟草、邮电通讯等带有特殊性或区域垄断性的行业或企业;
3.城市公用事业;
4.“退城进园”企业。
二、关于建设项目非税收入的级次管理
(一)除建设项目所在地在锡山区、惠山区外,其他建设项目的下列非税收入,收入级次为市本级:
1.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2.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基金;
3.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4.易地建设费;
5.白蚁防治费。
(二)建设项目非税收入实行职能部门征收、财政部门管理的办法。由市政府明确相关部门分别征收建设项目非税收入。职能部门应切实履行征收职责,严格按照收费标准执行,不得随意减免、缓征或降低收费标准。我市关于建设项目非税收入的收费管理办法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