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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砖瓦粘土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砖瓦粘土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渝安监〔2009〕217号)


各区县(自治县)安监局: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砖瓦粘土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09〕161号)转发你们,请结合下列情况和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一、我市现有砖瓦粘土矿山791座,占全市金属非金属矿山的35%,且均为小型矿山,安全基础薄弱,工艺技术落后,从业人员素质亟待提高,生产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各区县(自治县)安监局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高度重视砖瓦粘土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政府安全监管主体责任,强化砖瓦粘土矿山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和监督检查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提高砖瓦粘土矿山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二、我市砖瓦粘土矿山中有近20%存在与周边居民的生产生活房屋设施安全距离不足的问题,且近几年发生的事故多为坍塌和放炮事故。各区县(自治县)安监局要督促砖瓦粘土矿山单位严格按照《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的规定,控制开采生产台阶高度;在采掘作业方式上大力推行机械铲装,减少爆破作业和人工开采作业。

  三、砖瓦粘土矿山企业亦属高危行业企业,国家对砖瓦粘土矿山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各区县(自治县)安监局要对不进行矿山开采的砖瓦生产企业,按建材类企业实施安全监管;对需进行矿山开采的砖瓦生产企业,其矿山生产和管理系统按非煤矿矿山企业类实施安全监管。要督促其按照《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的规定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严禁砖瓦粘土矿山无证生产,严厉打击砖瓦粘土矿山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在规定的时限内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砖瓦粘土矿山和无证生产的瓦粘土矿山,要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提请区县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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