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安全生产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渝安委〔2009〕13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现将《重庆市安全生产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九月十日
重庆市安全生产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及时把握各行业安全生产状况,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涉及多个部门的重大问题,提高安全监管绩效,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生产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在市人民政府安委会领导下,负责分析研究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情况,制定相关对策措施;督促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与重大决策;审议有关部门提出的安全监管工作建议,协调解决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组织开展部门联合执法、专项整治和督查工作。
第三条 市安监局、重庆煤监局、市城乡建委、市交委、市公安局、市质监局等有关部门根据工作职责,牵头建立专项安全工作联席会议,报市政府安办备案。
市安监局牵头建立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安全工作联席会议。
市城乡建委、市安监局牵头建立建设施工安全工作联席会议。
重庆煤监局牵头建立煤矿安全工作联席会议。
市交委牵头建立水上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
市公安局牵头建立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
市公安局牵头建立消防安全工作联席会议。
市质监局牵头建立特种设备安全工作联席会议。
其他市级部门应根据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牵头建立由有关部门参加的专项安全工作联席会议。
第四条 各牵头单位根据本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实际,确定相关部门和单位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第五条 牵头单位主要负责人为联席会议召集人,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为联席会议成员。
第六条 联席会议应在牵头单位设立联席会议办公室。办公室负责制定联席会议制度,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组织召开联席会议,督促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组织安全生产重大议题调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