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农业发展银行江苏省分行负责督促基层农发行执行相关政策规定,按购销轮换进度和风险补偿情况提供和回笼省级储备粮贷款。
第二十八条 市、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省级储备粮的轮换给予支持和协助;负责指导和督促省级储备粮承储企业按本办法规定完成轮换业务。
第二十九条 省级储备粮承储企业的职责:
(一)严格遵守国家和省有关粮油政策规定;
(二)对省级储备粮轮换品种、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直接负责;
(三)遵守轮换制度、程序规定,并及时完成轮换业务;
(四)负责建立健全储备粮轮换台账(包括出入库粮食合同及凭据)等有关省级储备粮管理数据、信息,确保账账相符、账表相符、账实相符。
第三十条 省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可以从当年储备粮运作收益中提取储备粮轮换风险金。
第七章 违规责任
第三十一条 省相关管理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第三十二条 省级储备粮承储企业不按本办法规定轮入储备粮、擅自延长轮换架空期、未按规定建立健全轮换台账并报送有关数据及管理信息,由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储备计划,三年内不再认定为省级储备粮承储企业。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省级储备粮承储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因不可抗力原因除外),由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取消其储备计划,三年内不再认定为省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同时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省级储备粮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一)未经批准,擅自轮换省级储备粮的;
(二)未及时轮换,造成省级储备粮陈化损失的;
(三)轮换期间,擅自更换省级储备粮品种或储存地点的;
(四)弄虚作假,骗取省级储备粮检验结果或确认文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