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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省级储备粮轮换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九条 送检样品应当准确标明承储企业名称、检验品种、代表数量、代表仓(廒)号、联系方式等样品标识,并填写《江苏省省级储备粮(小麦/稻谷)入库检查抽样单》(见附件6)。
  第二十条 为保证送检样品的代表性和真实性,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江苏省粮食局粮油质量监测所,随时按一定比例随机抽取库点,直接派员抽取样品,进行对照检验。

第五章 轮换资金与费用

  第二十一条 省级储备粮轮换所需政策性贷款与粮食库存值增减挂钩并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承储企业根据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轮换批准文件向所在地农业发展银行申请贷款。
  第二十二条 省级储备粮保管费用和轮换费用补贴由省级财政实行定额补贴、包干使用;省级储备粮银行贷款利息按核定成本据实拨补。
  第二十三条 省级储备粮入库成本由省财政部门负责核定,作为计算拨付利息的依据。省级储备粮入库成本一经核定,同品种轮换由省财政部门按“实物兑换、成本不变”的原则计算拨付利息。
  第二十四条 省财政部门根据省级储备粮核定的入库成本和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确认的承储企业存储品种、存储规模、轮换入库数量与承储合同履行情况等,将有关费用补贴直接拨付到承储企业。

第六章 职责权限

  第二十五条 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对省级储备粮承储企业购销政策执行、经营运作等情况的检查,督促承储企业及时轮换到位;
  (二)审批和确认省级储备粮轮换品种、数量、质量和价格等,并实施监督检查;
  (三)建立和管理省级储备粮轮换台账,统计分析省级储备粮轮换分地区、库点、品种、数量、价格等执行情况;
  (四)收集、分析和发布粮油市场信息,指导省级储备粮轮换工作。
  第二十六条 省财政部门根据省级储备粮计划和核定成本,安排省级储备粮贷款利息、保管与轮换费用等财政补贴,并根据承储企业任务完成情况,审核拨付;对省级储备粮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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