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轮换审批与确认
第十条 省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必须按规定格式向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轮换书面申请(见附件1~附件3),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第四条、第六条规定,及时作出批准与否的书面决定。
第十一条 承储企业应当按照轮换批准文件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轮换到位。未经批准自行决定轮换(串购)的,视同擅自动用省级储备粮处理。
第十二条 省级储备粮轮换入库后,承储企业应当向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确认书面申请(见附件4~附件5)。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核查品种、质量、数量等,对符合规定要求的准予确认,并定库、定仓。
第十三条 省级储备粮轮入不得储存在未经批准的储存库点,或者储存在不符合储存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的仓房,否则,不予轮换确认,造成的损失由承储企业自行承担。
第四章 质量品质认定
第十四条 省级储备粮质量检测标准,按照《稻谷》、《小麦》以及《谷物储存品质判定规则》等国家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省级储备粮轮换以粮食质量检验结果为依据,轮入的原粮应达到国家标准和省规定的质量指标,储存品质必须达到国家标准规定的宜存标准。对自然灾害等特殊原因造成的不宜存粮,应当报告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并及时申请轮换。
第十六条 省级储备粮质量、品质检测委托江苏省粮食局粮油质量监测所承担。样品检测费用按省有关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 省级储备粮轮换入库后,承储企业应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扦取样品,送江苏省粮食局粮油质量监测所进行质量和品质检测。检验结果达到国家标准和省规定的质量指标,承储企业方可申请对轮入的储备粮品种、数量的核查确认。
第十八条 省级储备粮样品扦样按照国家标准GB5491执行,每廒间扦取一个样品。1000吨以上不设廒间的仓房,每1000吨扦取一个代表样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