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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经济发展局关于加大重点制造业企业技术改造财政扶持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加大重点制造企业技术改造财政扶持意见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9月25日,实施日期:2010年9月25日)废止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经济发展局关于加大重点制造业企业技术改造财政扶持意见的通知
(厦府办〔2009〕228号)


各有关单位:

  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经济发展局制订的《关于加大重点制造业企业技术改造财政扶持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九年九月九日

关于加大重点制造业企业技术改造财政扶持的意见
(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经济发展局)

  为积极帮助企业克服经济困难,鼓励企业加大技术改造步伐,促进我市产业技术升级,现就加大对重点制造业企业技术改造财政扶持提出如下意见:

  一、扶持对象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守法经营、照章纳税,2009年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环境污染事故的我市制造业企业;

  (二)2009年当年在我市缴纳地方级税收达到200万元(含)以上且纳税增幅超过10%(含)的现有企业,以及2009年当年在我市缴纳地方级税收达200万元(含)以上的新设立企业。

  (三)2009年企业经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的设备投资(包括设备更新改造及当年新设立企业的设备购置)达到100万元(含)以上的。

  享受本扶持政策的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上条件。

  二、扶持办法

  (一)成立于2009年之前、符合扶持条件的企业,在企业所缴纳地方级税收超过上年10%以上的增量部分限额之内,按该企业2009年设备投资额的2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2009年新设立的、符合扶持条件的企业,在企业所缴纳地方级税收扣减200万元之后的限额之内,按该企业2009年设备投资额的2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上述“地方级税收”指应缴已缴税款,不含查补的税款和滞纳金。

  三、办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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