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
(枣政发[2009]41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
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推动农村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近年来,各级各有关部门认真开展农村环保工作,农村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取得了积极进展。但农村环境形势仍十分严峻,点源污染与面源污染并存,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滞后,饮水安全不能得到有效保证等。加强农村环境保护,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生态文明的必然要求;是改善和保障民生, 统筹城乡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任务;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深入推进生态市建设的重要内容。各级、各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提高对农村环境保护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把该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采取有效措施,大力治理农村环境,维护农民环境权益,促进农村地区早日走上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发展道路。
二、明确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紧紧围绕我市“巩固治水、突出治气、统筹农村”的环境保护工作重心,把农村环境保护与产业结构调整、节能减排、发展文化旅游结合起来,禁止工业和城市污染向农村转移,全面实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环境安全保障。
(二)基本原则。
政府主导,公众参与。发挥政府主导作用,落实政府保护农村环境的责任,实行“以奖代补”,逐步建立和完善公众参与机制,鼓励和引导农民及社会力量参与,拓宽农村环境保护资金渠道,切实保障农村环境综合治理成效。
全面推进,突出重点。以“环城、环镇、环河”(以下简称“三环”)为中心,由近及远、先易后难,先中心镇,后一般镇,逐步向“三环”周围推进。重点解决城市郊区、乡镇周围、景区 周边、河流两岸群众反映强烈、问题比较集中的饮水安全、生活污水和垃圾、工业污染、畜禽养殖污染等问题。
因地制宜,务求实效。按照“供水城乡一体化、环卫城乡一体化、监管城乡一体化”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尊重农民意愿,根据自然生态环境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地制宜采取相应的农村环境保护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