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枣庄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通知
(枣政发[2009]35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
现将《
枣庄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保障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屋租赁市场秩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建设部《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城市规划区、建制镇及独立工矿区范围内的房屋租赁。
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缴付租金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房屋,包括住宅、工商业用房、办公用房、仓库及其他用房。
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对享有所有权的房屋和国家授权管理、经营的房屋可以依法出租。
第四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遵循自愿、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枣庄市房产管理局是我市房屋租赁管理部门,负责全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市中区、新城区驻地房屋租赁工作由市房产管理部门办理。
市房产管理局委托薛城区、山亭区、峄城区、台儿庄区、枣庄高新区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房屋租赁工作。
滕州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第六条 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民政、国土资源、物价、税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房产管理部门共同做好房屋租赁管理工作,各街道(镇)居委会、村委会协助房产管理部门做好房屋租赁工作。
第二章 租赁登记
第七条 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