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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三)公务员普通门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后的个人自付部分(不含起付标准)由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按70%的比例予以实时补助,统筹基金和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合并最高补助限额为2000元。

  十五、扩大徐州市有突出贡献人员医疗待遇享受人员范围

  省级、市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及享受省、市劳动模范待遇者纳入徐州市有突出贡献人员医疗待遇享受人员范围,分别按照二类、三类人员有关规定执行;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及享受全国劳动模范待遇者,按照一类人员有关规定执行。

  关闭破产、改制企业中享受徐州市有突出贡献人员医疗待遇的退休人员,从企业资产变现中一次性提取15年的补贴费用,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年划入其个人帐户。企业提留不足时,由企业主管部门解决;主管部门筹集困难的,由同级财政解决。

  十六、建立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制度

  根据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建立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与医疗保险待遇挂钩的激励机制,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十七、建立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制度

  (一)参保人员劳动关系转移时,应办理相应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参保人员调离本市时,其个人帐户结余资金转移到调入单位所在地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二)参保人员在本市各统筹地区流动时,医疗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结余资金按规定转移,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接续计算。

  (三)从外地转入本市统筹范围内的参保人员,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转出地经办机构确认的参保缴费情况,办理医疗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结余资金接续手续,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可以接续计算。

  十八、调整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办法

  根据“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医疗费用结算办法由定额管理调整为总额预付,即“总量控制,总额预付,月度结算,质量考核,年终决算”,具体由市劳动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修订。

  十九、附则

  (一)各县(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可参照本通知精神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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