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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九、实行普通门诊费用统筹

  (一)普通门诊是指除门诊特定项目和部分门诊慢性疾病以外的门诊、急诊就诊、购药。

  (二)参保人员普通门诊中属于医疗保险范围的医疗费用,享受普通门诊统筹待遇:一个统筹年度个人累计支付达到上年度我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7%以上部分,参照门诊慢性病补助比例予以实时补助,最高补助限额为1000元。

  (三)参保人员在患病住院或入住家庭病床治疗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得同时享受普通门诊统筹待遇;参保人员已经享受门诊特定项.目和部分门诊慢性疾病待遇的,不得重复享受普通门诊统筹待遇。

  十、调整乙类特殊医用材料支付标准

  乙类进口、中外合资和独资生产的特殊医用材料,单件材料价格在1000元以下的,均按乙类国产特殊医用材料确定统筹基金支付比例;1000元以上(含1000元)的,按照国产价格确定,差额部分由参保人员自付。没有国产价格对照的,乙类进口的,统筹基金支付50%;中外合资和独资生产的,统筹基金支付70%。

  十一、建立参保退休人员免费健康体检制度

  根据上级有关政策文件精神,每两年组织参保退休人员免费健康体检一次,具体实施意见和工作方案另行制定。

  十二、建立基金风险调剂金

  每年按照统筹基金实收总量的5%提取风险调剂金,风险调剂金累计达到上年度统筹基金支付额时不再提取。

  十三、建立大重病患者再补助机制

  当年基金结余率(含风险调剂金)超过10%以上时,对医疗保险范围内、个人自付(不含起付标准)超过一定数额的大重病患者医疗费用,视基金结余情况予以再补助。

  十四、提高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

  (一)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大病医疗救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个人自付部分(不含起付标准),按照80%的比例补助;特殊重大病患者适当提高补助比例。

  (二)统筹基金和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对第三类门诊慢性病的合并最高补助限额调整为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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