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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徐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徐政办发〔2009〕124号 2009年8月10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医疗保险)制度,提高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进行适当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拓展个人帐户资金功能

  (一)充分发挥个人帐户资金共济作用。个人帐户资金余额可用于支付本人住院、门诊、药店购药、家庭病床等个人自付部分中属于医疗保险范围的费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费用,以及缴纳本人大病医疗救助费和健康体检、预防接种等费用。

  (二)退休人员一个统筹年度划入个人帐户资金额,低于500元者补足到500元;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低于600元者补足到600元;80周岁(含80周岁)以上,低于 800元者补足到800元。

  (三)参保人员办理住外人员异地就医手续(门诊慢性病及门诊特定项目患者除外)时,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现金形式一次性支付其个人帐户结余资金,以后每半年以现金形式支付其上期个人帐户资金额。

  二、调整统筹基金起付标准

  (一)市内住院同一统筹年度累计起付标准为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

  (二)市内住院(包括门诊特定项目)治疗的起付标准为:三级医疗机构800元,二级医疗机构300元,一级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家庭病床100元;对参保人员在一年内患同一种疾病连续转院治疗的,只计算其中最高级别医院的一次起付标准。

  三、提高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及支付比例

  (一)同一统筹年度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调整为8万元。

  (二)在市内不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见附表。

  四、调整门诊特定项目范围及待遇

  (一)重症精神病(包括精神分裂症、重症抑郁症、伴有精神病症状的躁狂症、双相情感障碍症),恶性肿瘤非放疗化疗列入门诊特定项目,不再列入门诊慢性病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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