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责任追究
1.各有关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必须依法办事,各尽其责,热情服务。因未认真履行职责而影响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顺利实施或造成财政资金流失等后果的,将追究有关部门及责任人的责任。
2.各级财政、保险公司以及协办部门要加强保费资金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如发现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补贴保费资金等违法行为,将按照《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当地监察、纪检部门和检察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六、相关措施
(一)人保财险江门分公司应和各地政府的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机构、农业部门、民政部门等建立资源互享、人员互通、信息互用的联系工作机制,共同遵守有关工作制度和操作规范。
(二)当地政府及各相关部门应对保险公司的展业、承保、查勘、定损、理赔、防灾防损等工作给予积极支持和帮助。
(三)强化责任考核。把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考核范围,明确工作职责,落实工作责任,完善工作机制。各级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通力协作,尽心尽力抓好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对不落实或未按要求落实到位者给予批评,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七、实施时间安排
本实施方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试行期为三年。各市、区及有关部门在实施过程中应不断总结经验,逐步完善工作方案。操作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市金融办反映。
附件:
江门市政策性农村住房倒塌或损毁等级界定标准
一、Ⅰ级倒塌或损毁
(一)一面墙壁1/3面积以上(含1/3,以下同)倒塌,另一面1/4面积以上倒塌;
(二)1/4以上屋顶坍塌;
(三)1/4以上楼板坍塌;
(四)一面墙壁倒塌1/4面积以上,同时1/5以上屋顶坍塌;
(五)墙基损毁,需要较大规模修复的;
(六)因洪涝长期浸泡造成墙体损毁,需要较大规模修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