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保险人应当遵照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等方面的法规规定,自觉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2.保险标的遭受损失时,被保险人应当主动实施抢救,减少损失,同时保护现场,并立即通过拨打保险公司报案电话95518或其他方式告知承保机构和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并积极协助查勘。
3.被保险人索赔时,应根据保单的约定和承保机构的要求,提供户籍证明原件、保险单正本、保费发票正本等必要的索赔证明材料。如因自然灾害造成上述相关索赔证明材料破损、灭失的,应由被保险人向相关部门申请补办,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完善手续。
被保险人如不履行上述及相关约定的义务,承保机构有权拒绝赔偿。
四、实施步骤
(一)组织机构
1.成立江门市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该项工作的市领导任组长,市政府联系金融工作的副秘书长、市金融办主任任副组长,成员由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民政局、人保财险江门分公司等单位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市金融办是我市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的牵头单位,要积极会同各有关部门推进此项工作,及时协调各单位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2.各市、区要成立由分管领导负责的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领导机构,加强对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的领导和协调。落实牵头部门,确保各项职责落到实处。应根据各地的实际工作需要,在下属各镇、街道成立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机构,并落实专责部门及专人负责,以确保当地农村住房保险工作顺利实施。
3.人保财险江门分公司应认真履行职责,在公司内部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根据业务需要建立健全宣传、承保、理赔等业务服务网络,并延伸到乡镇和行政村,方便群众办理参保和理赔等相关业务。
(二)参保方式
以农户自愿为原则,以行政村为单位进行统一投保。
(三)承保出单方式
1.由各市、区指定具体专责部门负责协助保险公司开展承保工作。如协助提供行政村农户信息,以行政村为单位填具投保单(行政村负责人签名),核实参保农户清单,并协助收缴农户自付部分的保费等。
2.保险公司根据各市、区政府指定部门协助提供的行政村农户信息、投保单和农户清单,以行政村为单位,开展签单承保工作。投保单经保险公司审核通过,并完成收讫保费(农户自付部分)后,承保人应及时出具正式保险单及保费发票。农户自付保费达帐后,保单正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