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的拨付、结算办法按各级财政部门根据粤财农[2009]206号文所制定的相关文件执行。
(七)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三年,每年签发一次保险单。
(八)赔偿标准与赔付处理
1.保险房屋以自然间(建筑面积不小于5平方米且高度不低于2.2米)为单位进行赔偿处理。如自然间建筑面积大于20平方米的,按每20平方米为一间计算,多余部分大于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的按一间计算,小于10平方米的不计入。
2.保险房屋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保险公司按房屋倒塌或损毁程度的等级确定赔偿金额。倒塌或损毁分为Ⅰ级(指一般倒塌或损毁)、Ⅱ级(指较严重倒塌或损毁)和Ⅲ级(指严重倒塌或损毁)三种等级(倒塌或损毁等级界定标准详见附件)。
各级倒塌或损毁房屋的赔偿额度如下:
Ⅰ级倒塌或损毁按每间自然间500元赔偿;
Ⅱ级倒塌或损毁按每间自然间1000元赔偿;
Ⅲ级倒塌或损毁按每间自然间2000元赔偿。如每户Ⅲ级倒塌或损毁的间数达到2间,则该2间赔偿标准为5000元;如每户Ⅲ级倒塌或损毁的间数达到3间以上(含3间),则每户按10000元赔偿。
每户每年累计赔偿限额为10000元。
3.在一个保险年度内(即每份保单的有效期内),保险房屋获得保险人赔偿后,保险金额相应减少,其剩余保险金额是原保险金额减去已赔偿金额后的差额。
(九)承保机构的义务
1.提供“95518”24小时电话热线服务,处理查询、理赔报案等服务事项。
2.承保机构下属分支机构配备专门“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服务团队”,负责保险标的所在地的出单承保、防灾防损、查勘理赔等服务工作。
3.如发生大面积灾害,承保机构应在接到报案后24小时内进行查勘工作。为使受灾农户能够尽快进行灾后重建,承保机构应尽快进行定损和赔付。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原则上应在5个工作日内支付保险赔款。
4.承保机构应积极组织人力,在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大力协助下,对农户进行有关保险知识的宣传和培训,培育和增强农户的保险意识;经常组织农户开展防灾防损检查,及时堵塞漏洞,防患于未然。
5.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防灾防损及承保和灾后赔付等相关信息。
(十)被保险人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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